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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特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裁判规则相关问题解答系列四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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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鉴定机构移交的证据,是否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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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是否应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答:应当提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3.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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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由谁决定,由谁组织?

 

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1条、第4.6.2条、第4.6.3条规定,现场勘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并由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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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否参加现场勘验?

 

答:应当参加。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1条、第4.6.3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参加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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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是否应当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答:应当提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4条规定,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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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是否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答:应当由其审核并签字盖章。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信息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例,经由上海劳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整理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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